当事人信息
罪犯申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0日作出(2004)饶中刑一初字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海涛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日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1月28日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海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8年8月至2021年2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6个。另查明,该犯系因绑架被判处无期徒刑,犯抢劫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财产刑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申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检察机关意见:该犯因绑架被判处无期徒刑,犯抢劫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查属实,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申海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