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3370号南山智园崇文区1号楼100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99551E。 法定代表人:孔令涌。 被执行人: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67号聚元健康科技园区14栋301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9A4A54。 法定代表人:洪求法。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519.12元[其中支付货款25800元、逾期付款损失暂计5398.12元(以21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6月1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以4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6月1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400元、案件受理费521元、公告费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马晋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