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孟显文,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被告:程志国,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被告:董海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

第三人:巴林左旗林东镇福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福山村。

法定代表人:刘国,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孟显文与被告程志国、董海云、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福山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显文、被告程志国、董海云、巴林左旗林东镇福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

原告诉称

原告孟显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退还侵占宅基地2亩,并恢复原状;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均系福山村村民,被告董海云系村委会干部,在福山村××村计生主任职务。2004年由于地震原因,福山村二八地屯村民集中搬迁新村,村委会在新村为每口人分得耕地0.5亩,另为每户分得面积为2亩的宅基地一处。按照村里规划,原告应在村北第十二条街东侧(西邻赵国祥)分得2亩宅基地一处,但二被告利用村干部优势,强行将原告的宅基地侵占,并在其上盖了棚圈。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拒绝返还,为维护权益诉诸法律,请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程志国辩称,我现在该棚圈的地方是我父亲的房身号,从2004年我就一直经营,我们的房身号是我们自己的,分给我们以后就再也没有变过,我现在都盖上棚圈了。原告的房身号之前他说在前街来。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法院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争议的宅基地原告具有使用权,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退还侵占宅基地2亩,并恢复原状,被告不承认原告具有使用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争议的宅基地原告具有使用权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退还侵占宅基地2亩,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原告应当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对涉案的宅基地具有使用权。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对于涉案的宅基地具有使用权,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以在有证据支持自己的

-3-

诉讼主张时,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