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朱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鸡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已生效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9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刑终135号刑事裁定书,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朱民罚金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上缴罚金1500000元。

依照本院作出的(2019)粤19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刑终135号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如下: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和村委会发出《委托调查函》,要求调查被执行人邓长林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和村委会至今未作回复。

3、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658.13元上缴国库。

4、因款项未足额清偿,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5日、2021年6月3日二次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5、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粤19执3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立鹤

审判员  张永棋

审判员  崔 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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