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强,男,****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羁押,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勇,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渠波,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强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强及其辩护人马勇、渠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志强伙同耿俊刚(已判刑)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海淀区等地,冒充山西省纪委书记、山西省太原市市长的弟弟,谎称可以将被害人石某调动至中纪委工作,骗取石某人民币180余万元。
2019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李志强在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南环路东关工业园区杜家庄村北口被民警抓获。
本院查明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李志强的供述;2、被害人石某的陈述;3、同案犯耿俊刚的供述;4、证人王某、殷某、梁某、吕某、李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报案材料和受案登记表;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明细清单;8、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录像、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个人业务凭证单、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借条复印件;9、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出具的证明材料;10、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11、情况说明;12、谅解书;13、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14、户籍证明材料;15、到案经过证明材料;16、通话录音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李志强定罪量刑。
被告人李志强辩称:第一,其没有冒充山西省纪委书记的弟弟,没有跟石某说过帮他调动至中纪委工作,没有骗取石某人民币180余万元。第二,其在2014年元旦前收到耿俊刚的100万元,是其向耿俊刚的借款,其于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间分三次共偿还了耿俊刚130万元,其中通过其名下建设银行银行卡转账至耿俊刚的银行卡20万元,通过刘某名下银行卡转至耿俊刚指定的张润兰的银行卡10万元,其还让雷某偿还给耿俊刚100万元。
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志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李志强没有冒充山西省纪委书记的弟弟,此种说法出自耿俊刚之口,缺乏其他证据支持。第二,李志强从耿俊刚处取得的100万元系为资金周转向耿俊刚的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直到8个月后石某向李志强催要还款时,李志强才知道石某给了耿俊刚200万元。况且李志强已经偿还了耿俊刚30万元,剩下的70万以其他方式抵偿,本案至少不能排除100万元系李志强向耿俊刚借款的可能。为此,辩护人申请证人刘某、雷某、赵某出庭作证,并向本院提供了刘某的银行转账记录复印件、太钢袁家村项目2014年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复印件。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李志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王某向梁某提出其同学石某想调动工作,后梁某通过殷某介绍与耿俊刚(已判刑)相识。被告人李志强冒充山西省纪委书记的弟弟,伙同冒充山西省太原市市长弟弟的耿俊刚,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山西省太原市等地,谎称可以将被害人石某调动至中纪委工作,因而索取好处费200万元。2013年12月28日,被害人石某通过梁某汇款给耿俊刚人民币200万元。次日,耿俊刚转账给李志强100万元。之后因事情没有办成,石某便向梁某、耿俊刚、李志强提出退款。在多次催促后,耿俊刚分别于2015年3月3日和2015年4月3日退还梁某8.01万元和5万元。2015年10月21日,石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11月23日耿俊刚被抓获。2018年7月5日,本院以耿俊刚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罚金人民币1.4万元,并处剥夺政治权利4年。被告人耿俊刚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李志强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志强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耿俊刚,当时朋友介绍说,耿俊刚是山西省太原市市长的弟弟。之后,其与耿俊刚偶尔联系,算是一般朋友。2013年底,其在北京的一个茶馆通过耿俊刚介绍认识了石某,耿俊刚介绍说石某在政府部门工作,想调到中纪委工作,提出让其帮忙,其答应帮忙问问朋友。当时在场的还有耿俊刚在山西省临汾的民警朋友。几天后,由于其缺少资金,耿俊刚给其转款100万元,还说是石某出的。2014年1月,其给朋友李某打电话说,有一个朋友在政府部门工作,想调到中纪委,看能否帮忙,要是办成了也不会白帮忙,李某说给他问问。之后,其与石某一起吃过三次饭,石某催问其办理工作调动的事,其也一直催问李某。2014年6月,李某告诉其调动工作的事确实办不了,其就告诉了石某。2014年7月,石某给其打电话说调动工作的事办不了就退款,还说为调动工作的事给了耿俊刚200万元。其劝说耿俊刚偿还石某的钱款,耿俊刚说不用其管了,其答应石某在2014年底偿还他100万元,但是因为没钱所以没还。2014年底,其更换了手机号。2018年底,其听说耿俊刚因犯诈骗罪被判刑了。当时恰好其也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山西警方通缉,其正在跑路,到2019年3月7日其被山西警方抓获,4月11日被取保候审时,又被门头沟警方带到门头沟。
2、被害人石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综合执法监察局工作人员。其曾跟朋友王某提过想调动工作。2013年8月,经王某介绍在山西认识了梁某,梁某说耿俊刚是山西省太原市市长耿彦波的弟弟,认识中纪委的领导,可以帮其办理调动工作的事情,还提出要200万元好处费和10万元交通食宿费。2013年12月24日,其给梁某账户汇款210万元,梁某说把200万元转给了耿俊刚,剩余的10万元用于从山西到北京来往的费用。过了三四天,王某、梁某、殷某、耿俊刚来北京,晚上吃饭的时候,耿俊刚说李志强是山西省纪委书记李兆前的弟弟,跟他一起帮其办理调动工作的事情。第二天,其和耿俊刚在海淀区的一个茶馆见到李志强,李志强说自己认识很多人,与中央领导、中纪委领导、家属关系都很好,工作调动的事情如果快的话春节前就能办完。之后,其一直与梁某、耿俊刚、李志强电话联系,催问事情办理情况。其还与李志强见过四五次面,李志强总说他认识很多人,都可以帮其办理工作调动的事情。2014年3月,其觉得事情办不成了,就给梁某打电话,要求退款,但是梁某联系不上耿俊刚。2014年6月,其在北京见过一次李志强,李志强说调动工作的事情办起来很难,其要求李志强退钱,李志强说耿俊刚没有给过他钱。之后,其多次催要退款,一直没有音讯,其觉得被骗了,于2015年10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报了案。经其辨认确认梁某、殷某、耿俊刚、李志强是参与其调动工作一事的人。2019年6月,李志强的妻子和姐姐找到其,哭哭啼啼央求其出具谅解书,其就写了一份谅解书。
3、同案犯耿俊刚的供述证实,2013年七八月份,其同乡殷某说有个朋友想调到北京纪委工作,问其能不能办。其就打电话询问自称是山西省纪委书记弟弟的李志强,李志强说他在北京有硬关系,能办,并让其要200万元好处费。其就告诉殷某说能办,并说要200万元。2013年冬天,梁某在北京的工商银行转给其200万元,其给梁某写了借条。收到钱后的第二天,其转给李志强100万元。之后,其跟石某、梁某、殷某见面,其告诉石某钱已收到,正在办理调动工作的事情,让他等消息。后来其发现李志强不靠谱,事情没有办成,就多次要求李志强退款,之后其也联系不上李志强了。后来,梁某要求其退款,其分两次退给梁某13万元。有人说其是山西省太原市市长耿彦波的弟弟,其也没有否认,其实其与耿彦波没有亲属关系。
4、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大概在2013年6月,因其同学石某曾向其提出想调动工作,其觉得朋友梁某能办,就向梁某提出给石某办理调动工作的事。梁某又介绍其与殷某、耿俊刚在山西见面,说他俩可以把石某调到中纪委工作。殷某、梁某说李志强是山西省纪委书记李兆前的弟弟,耿俊刚是太原市市长耿彦波的弟弟,耿俊刚在场也没有否认。耿俊刚当面和在电话中也说自己是太原市市长的弟弟。后梁某提出办这件事需要200万元,另加10万元跑腿的费用。石某同意后,于2013年12月转给梁某210万元。转完钱后,他们安排石某与李志强见了面。之后,其经常打电话催问此事办理情况,梁某一直说在办理过程中,让其等着。直到2014年5月份,其与石某向梁某提出如果办不成就退钱,到2015年5月份就联系不上梁某了。2017年4月中旬,殷某说耿俊刚托人找他,愿意退还给他们100万元,让他们谅解,还说耿俊刚分两次退给梁某13万元,耿俊刚给了李志强100万元。其听殷某和耿俊刚说李志强是山西省纪委书记李兆前的弟弟。经其辨认确认梁某、殷某、耿俊刚是参与石某调动工作一事的人。
5、证人殷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系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2013年夏天,其朋友梁某提起北京有个叫石某的人想调动工作去中纪委,其想起同乡耿俊刚说自己是太原市市长耿彦波的本家亲戚,在北京有关系,其就把梁某介绍给耿俊刚认识。2013年后半年,其与梁某、耿俊刚、石某、王某见面谈了这个事,当时耿俊刚好像也说过自己是太原市市长耿彦波的亲戚,能办成这个事,耿俊刚向石某要200万元。2013年12月份,其与梁某、耿俊刚、王某等人到北京跟石某见面时,耿俊刚叫来一个叫“小李”的人,耿俊刚说“小李”是山西省领导的亲戚,可以办这事。“小李”说调动工作的事得从长计议,待了一会儿有事就先走了。第二天,其跟梁某、耿俊刚、王某到北京大红门的工商银行柜台,梁某转给耿俊刚200万元,耿俊刚还给梁某写了借条,内容是耿俊刚借梁某200万元,用于石某调动工作用。其听说石某转给梁某210万元,梁某留下10万元作为交通食宿的费用。后来梁某、石某通过其找耿俊刚要钱,耿俊刚一直推脱。2016年正月,耿俊刚给其打电话说自己在北京,准备干一个国家工程,等资金下来就还梁某的钱,还说在2015年初分两次还给梁某13万元。经其辨认确认李志强就是耿俊刚介绍的“小李”,并指认出耿俊刚。
6、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某、殷某系朋友关系,2011至2012年间,王某跟其说在门头沟区行政执法局的石某想调到中央纪委工作,让其看看有没有认识的人可以办这件事,其就想到了殷某,殷某将耿俊刚介绍给其认识,耿俊刚说他是太原市市长耿彦波的弟弟,还说他认识山西省委李兆前的弟弟,认识北京的领导可以办这个事。2012年至2013年的时候,殷某叫上耿俊刚,与其、石某、王某第一次见面,耿俊刚说先拿200万元,石某给其转账210万元,其中有10万元是跑腿费。这些钱转账至其尾号0692的工商银行卡中,其将200万元汇款给耿俊刚。其后来知道耿俊刚说的山西省委李兆前的弟弟叫李志强,石某和殷某说他们见过李志强。
7、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其曾与耿俊刚共同生活四年,并育有一女。耿俊刚跟李志强认识时间较长,耿俊刚跟着李志强搞工程。2015年,其认识李志强时,李志强说山西省纪委书记是他哥哥,北京和山西的事他都能办。其听耿俊刚说过石某调动工作的事,还说李志强收了耿俊刚100万元去办事,但事情没有办成。耿俊刚跟着李志强搞工程,被李志强骗了两次,其已在老家交城县公安局报案了。
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李志强系朋友关系。2014年的一天,其与李志强等朋友吃饭的时候,李志强跟其提起有一个老乡是门头沟区城管执法大队的,想调动到北京政法系统,问其是否能办,其说办不了。2014年或是2015年的6月的一天,在给朋友过生日时,李志强和石某去了,石某正好坐在其旁边,聊天的时候其得知石某是门头沟区城管执法大队的,其就知道想调动工作应该是石某,但二人都没有提及此事。
9、石某的报案材料和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0月21日,石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3年8月,其通过朋友王某介绍认识了梁某,又通过梁某介绍认识了自称是太原市市长弟弟的耿俊刚,耿俊刚又介绍认识了山西省纪委书记李兆前的弟弟李志强,以帮助其调动工作为由索要好处费,其向梁某账户汇款人民币210万元,后无法与耿俊刚取得联系;当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0、王某和梁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12月29日,耿俊刚为梁某出具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梁某人民币贰佰万整,此款为北京朋友石某调动工作暂支费用”。
11、石某尾号为2899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3年12月24日,石某向梁某尾号为0692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210万元。
1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梁某尾号为0692的银行卡于2013年12月24日收到他行汇款210万元,2013年12月28日卡取200万元。2015年3月3日收到10笔汇款,共计8.01万元;2015年4月3日,收到汇款5万元。
13、梁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2013年12月28日,梁某向耿俊刚汇款200万元。
1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晋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耿俊刚尾号为3787的工商银行银行卡于2013年12月28日收到汇款200万元,2013年12月29日卡取100万元,2014年1月1日卡取17万元;2013年12月30日跨行汇入其晋商银行账户80万元。
1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耿俊刚尾号为3787的银行卡于2013年12月29日给李志强尾号为9345的银行卡汇款100万元。
1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李志强尾号为9345的银行卡于2013年12月29日收到耿俊刚尾号为3787的银行卡汇款人民币100万元。
17、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录像、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个人业务凭证单证实,2017年12月6日,民警对耿俊刚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2楼2单元0548号暂住地进行了搜查,搜查到一个黑色男士手提包,在包内找到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单2张、借条复印件1张,并予以扣押。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单显示,2013年12月29日,耿俊刚尾号为3787的银行卡向李志强尾号为9345的银行卡汇款100万元;2015年4月3日,耿俊刚向梁某尾号为0692的账户汇款5万元。
18、吕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收款人为*润生的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复印件11张、个人业务凭证单复印件1张,其中7张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能够证实2015年3月3日通过ATM机向*润生的账户转账6.58万元,另有4张不能看清内容。个人业务凭证单能够证实2015年4月3日,耿俊刚向梁某尾号为0692的账户汇款5万元。
19、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耿彦波批注证实,太原市市长耿彦波与耿俊刚既不相识,更无任何亲属关系,也未委托任何人帮助石某调动工作。
2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经副局长李兆前辨认,李志强并非李兆前的弟弟,且无任何亲属关系;李兆前在2014年10月前担任山西省纪委书记及在此之后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期间,无任何人向其提出帮助被害人石某调动工作。
21、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证实,耿俊刚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耿俊刚提起上诉,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2、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李志强揭发他人犯罪,现尚在核查中。
23、谅解书证实,2019年6月26日,石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其对李志强予以谅解。
24、李志强的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证实,李志强的自然人情况,以及2016年8月3日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以李志强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2019年3月7日其被山西警方抓获。
25、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李志强的身份情况。
26、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9年4月11日12时许,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对李志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后,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区分局月季园派出所民警从交城县看守所将李志强带回。
除上述证据外,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石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的通话录音,称2015年11月20日,石某通过电话联系梁某寻找耿俊刚,并询问事后耿俊刚是否给了其一部分钱,梁某予以否认。因该通话记录由石某提供,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被通话方是梁某,所以,该通话记录的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从耿俊刚暂住地查获的借条复印件,该复印件显示,李志强作为借款人为耿俊刚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耿俊刚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万元)”,落款年份有涂改,落款日期为12月27号。庭审中,李志强否认收到该笔钱款,并称该借条为假借条。因该借条为复印件,且落款日期有明显改动,时间又早于耿俊刚收到被害人钱款日期。故该借条的效力,本院亦不予确认。
关于被告人李志强所述其没有冒充山西省纪委书记的弟弟,也没有答应帮助石某调到中纪委工作一节。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证实,耿俊刚向其介绍李志强是山西省纪委书记的弟弟,能够帮助石某调到中纪委工作;其第一次与李志强见面时,李志强说认识很多人,与中央领导、中纪委领导、家属关系都很好,工作调动的事情很快就能办完;后其与李志强见过四五次面,李志强总说他认识很多人,都可以帮其办理工作调动的事情。同案犯耿俊刚的供述证实,李志强自称是山西省纪委书记的弟弟,关系多,人脉广,所以其找李志强帮助石某调到中纪委工作。王某、梁某、殷某均听耿俊刚说李志强是山西省纪委书记的弟弟,能够帮助石某调到中纪委工作。尤其是与耿俊刚生活多年的吕某也证实,其认识李志强时,李志强说山西省纪委书记是他哥哥,北京和山西的事他都能办。特别是李志强的朋友,证人李某证实,李志强跟其提过帮助石某调动工作的事情,李志强还曾带着石某与其一起吃饭,且李志强的供述也证实,其与石某一起吃饭时,石某曾催问办理工作调动的事。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李志强冒充山西省纪委书记的弟弟以帮助石某工作调动为名骗取钱款的事实。虽然证人赵某出庭作证称,其在2013年至2018年间曾给李志强当司机,其未听李志强说过,也未听其他人说过李志强有在纪委的亲戚;还称见过石某一次,但未听李志强说过给石某调动工作的事。但是李志强当庭供述证实,其未带赵某见过石某,且赵某的证言与上述证据不符,所以赵某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志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志强所述其没有伙同耿俊刚骗取石某人民币180余万元,其只是在2014年元旦前向耿俊刚借款100万元一节。同案犯耿俊刚的供述证实,其认为李志强关系多,人脉广,所以其找李志强帮助石某调动工作,李志强答应能办后,其于2013年12月28日收取石某的200万元,次日便转账给李志强100万元用于办理石某调动工作。银行卡交易明细、个人业务凭证证实,2013年12月28日耿俊刚收到石某的200万元,次日转账给李志强100万元。而此时正是石某为办理工作调动与李志强初识阶段,李志强也自称认识人多,能够帮助石某办理调动工作之时,且李志强不能提供该款为借款的相关证据。另外,李志强称其事后得知耿俊刚借给其的100万元是石某的钱款,在2014年7月石某向其索要退款时其也曾答应石某在2014年底偿还,但其未偿还,且更换了手机号码,该供述也能够证实,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被告人李志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志强所述其于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间分三次共偿还了耿俊刚130万元,其中通过其名下建设银行银行卡转账至耿俊刚的银行卡20万元,通过刘某名下银行卡转至耿俊刚指定的张润兰的银行卡10万元,其还让雷某偿还给耿俊刚100万元一节。关于其通过建设银行银行卡转账给耿俊刚20万元的问题,经查询,自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间,其建设银行转账记录中,无转账给耿俊刚20万元的相关记录;虽然庭审时其又辩称,该款是通过其妻转账给耿俊刚的,但是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未提供相关证据。关于其让刘某给耿俊刚指定的张润兰账户转账10万元的问题,虽然证人刘某当庭作证称,2016年4月20日,李志强让其给耿俊刚转账10万元,其按照耿俊刚的要求转给张润兰,并提交了转账记录明细。经民警电话联系,张润兰也承认耿俊刚曾借用其银行卡收过一笔钱款。但是,现有证据仍不足以确认该款是李志强因石某一事对耿俊刚的还款。关于其让雷某偿还给耿俊刚100万元的问题,证人雷某当庭作证证实,2015年3月5日其给耿俊刚的100万元是搞土石方工程的合同保证金,与李志强无关,且耿俊刚还向其借款30万元;另外还证实,2016年5月其催要还款时,李志强承认欠耿俊刚钱款,并答应由他代替耿俊刚偿还其70万元,但李志强至今未还款。因此,被告人李志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耿俊刚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石某180余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志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虽然李志强否认其事前知道此事,直到七八个月后才知道耿俊刚收取石某200万元。但是耿俊刚的供述证实,是李志强说能办石某工作调动的事,并让其索要200万元好处费,其收到200万元的次日就转汇给李志强100万元,而此时也是石某为办理工作调动之事与李志强相识、接触之时,且证人王某、梁某、殷某均证实耿俊刚找李志强办理石某工作调动之事,李志强也当面承诺为石某调动工作帮忙,所以,李志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为李志强与耿俊刚共同诈骗石某200万元;而其分得100万元应属共同诈骗后的分赃行为。但是,案发前耿俊刚退还的13.01万元,应从诈骗总额中扣除。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等综合因素,予以处罚。公诉机关的相应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志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32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志强对(2018)京0109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责令被告人耿俊刚退赔赃款人民币一百八十六万九千九百元,予以没收,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