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艾山·达吾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温宿多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温宿镇莱茵湖畔小区。
法定代表人:任芳洲,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山·达吾提与被执行人温宿多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元。执行过程中,温宿多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芳洲向申请执行人艾山·达吾提支付1871.50元,经‘四查’,被执行人温宿多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固定经营场所、无银行存款,无股票债券,无房产土地、无车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剩余88128.5元未实际执行到位。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艾山·达吾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宿多彩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艾山·达吾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