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天之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89号恒运大厦502室。

负责人:孙菊,经理。

被告:龙井市敖麓古雅露营度假酒店,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河西街琵岩山野餐区。

经营者:孙锐,经理。

被告:孙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彬,男,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秦皇岛天之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天之蓝旅行社)与被告龙井市敖麓古雅露营度假酒店(以下简称敖麓古雅酒店)、孙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之蓝旅行社的负责人孙菊(微信视频方式)、被告敖麓古雅酒店、孙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天之蓝旅行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二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39980元;二、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食宿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交通、食宿费等3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在电商平台上销售被告的产品,并于当日交付被告预付款50000元,该预付款冲抵以后,被告实际提供给原告的产品结算款项,冲抵完毕为止。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共冲抵原告预付款10020元,因被告原因,尚有预付款39980元未予冲抵。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结余预付款,被告无故推诿,拒不返还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敖麓古雅酒店、孙锐辩称,1.原告与我方于2019年7月25日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我方一直积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没有违约行为。2.《合同》中第二条约定“授权期限为2019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到期后如甲乙双方无异议,授权期限自动顺延”,第十六条约定“双方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时,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商解决”。现双方对合作的事宜并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原告也从未书面提出中止合同,我方仍然享有《合同》约定的授权。3.《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当日预付乙方人民币五万元,该预付款冲抵今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结算款项,冲抵完毕为止。”现双方《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下,不具备返还的法定条件,我方继续向原告提供产品即可。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5日,天之蓝旅行社与敖麓古雅酒店签订《合同》,约定敖麓古雅酒店将自有的坐落在吉林省龙井市河西街琵岩山野餐区的敖麓古雅酒店的电商网络销售权授予天之蓝旅行社,由天之蓝旅行社独家在电商平台销售敖麓古雅酒店的客房及餐饮。授权期限为2019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授权期限自动顺延。天之蓝旅行社预付敖麓古雅酒店5万元,该预付款冲抵敖麓古雅酒店提供给天之蓝旅行社的产品结算款项,2019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5日,共冲抵10020元,剩余39980元未冲抵。2020年8月11日,天之蓝旅行社负责人孙菊向敖麓古雅酒店经营者孙锐发送微信,提出合同到期,并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39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合同》一份、账单一份、微信聊天截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之蓝旅行社与敖麓古雅酒店之间达成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对天之蓝旅行社剩余未冲抵预付款的金额为3998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约定的授权期限为一年,现已到期,故天之蓝旅行社要求敖麓古雅酒店返还剩余预付款399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被告孙锐作为敖麓古雅酒店的经营者,本身就是敖麓古雅酒店债务的实际承担者,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所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负责,故对原告要求孙锐共同退还预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方已于2020年8月11日向敖麓古雅酒店提出合同到期并请求退还预付款39980元,后又提出诉讼,已表明其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敖麓古雅酒店提出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合同应自动顺延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龙井市敖麓古雅露营度假酒店、孙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秦皇岛天之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退还预付款39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5元(原告已预交874.5元),由被告龙井市敖麓古雅露营度假酒店、孙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