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宪伟,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瓦工,住开鲁县。
原告:寇国权,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开鲁县,住开鲁县。
被告:刘越漫,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开鲁县,住开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宪伟、寇国权与被告刘越漫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宪伟、寇国权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宪伟、寇国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宪伟、寇国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