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名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执行人:秦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名河与被执行人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0)清仲金字第9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仲裁费2790.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021年4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劵、车辆信息、保险理财等情况。尔后,本院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