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永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执行人:马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百汇顺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684225682,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正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熊绪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永玲、马珺与被执行人宜昌百汇顺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宜昌百汇顺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宜昌百汇顺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110236.19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14元、公告费248元、执行申请费1578元,但被执行人宜昌百汇顺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百汇顺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476.1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