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95981T,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万客园15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女,****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址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梁殿帅,男,****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殿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丽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修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