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健康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反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莹,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韩兆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申请人:孙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申请人:韩巨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兆美、孙可国、韩巨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兆美、孙可国、韩巨香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2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韩兆美、孙可国、韩巨香银行账户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韩兆美、孙可国、韩巨香20万元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月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岳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