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二0一八年六月十五日对被告人孟庆彬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一案作出的(2018)黑810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漏写法条,现裁定补正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正文第二页倒数第六行“第二百八十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补正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满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