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二0一八年六月十五日对被告人孟庆彬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一案作出的(2018)黑810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漏写法条,现裁定补正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正文第二页倒数第六行“第二百八十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补正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满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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