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红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党至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未提供,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孙红霞与被告党至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孙红霞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红霞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撤回对被告党至申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红霞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孙红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