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彬,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东,胡正立,河南步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姜爱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李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吕彬与被告姜爱华、李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吕彬诉称,被告姜爱华系李建成的妻子,被告李淼系李建成的女儿。李建成称其名下房屋将会拆迁,拆迁安置房屋的面积为110平方米左右。2018年9月29日,原告与李建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李建成将其名下的约118平方米拆迁房屋转让给原告,待房本下发之日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等。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李建成支付105万元购房款。2020年10月份,李建成突发疾病死亡。现李建成的继承人既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也未将购房款退还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0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9日起,以10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为113636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李淼、姜爱华的住所地均在郑州市金水区,合同约定交付的房屋也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6元,退还原告吕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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