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庆,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韦文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肖庆与被告韦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肖庆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肖庆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肖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庆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韦良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肖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