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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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闵艾力木,男,东乡族。
被执行人:马学林,男,东乡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闵艾力木与被执行人马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202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学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闵艾力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虫草款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10元,共计10141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执行。
答辩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马学林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0月14日双方达成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表示延期履行案款,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0202执15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