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
被执行人:宋春英,女,汉族,住禹城市安仁镇。
审理经过 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禹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春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宋春英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
款人民币86419.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永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