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福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吴松霖,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元宝,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孙福伦申请执行吴松霖、李元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8民初78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元以及利息2,3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6.00元,本案执行费160.00元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松霖在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桃管理部有公积金可供执行,为了避免可供执行财产流失、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提取被执行人吴松霖在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桃管理部个人账号XXXXXXXXXXXXXX内余额17,500.00元;以上款额划入本院执行专户(户名: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X)。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应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