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泽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富饶路10号3单元2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97170842W。 法定代表人:于晓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成,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峰,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6号腾飞工业大厦A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1827。 法定代表人:杨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渊源,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泽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泽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泽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青岛泽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57元,由青岛泽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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