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凤池,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秀云与被告孙凤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2021年3月4日,孙凤池向本院申请追加张梅芳为共同被告,孙凤池称张梅芳为了给付申请人工程款而向王秀云等人借款,并约定由张梅芳还款,2019年9月张梅芳将借款还给王秀云,而申请人由于忙而未及时收回借条,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张梅芳为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诉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尽管被告享有追加被告的权利,但是被告的该项权利除了符合法定要件外还应当受到原告起诉权的限制,本案中经向原告询问,原告不同意追加张梅芳为本案被告,且张梅芳也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故对孙凤池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孙凤池追加张梅芳为共同被告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