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小丰村第五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姬芳琴。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小丰村村民委员会。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小丰村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小丰村五组)因与被申请人姬芳琴及原审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小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丰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0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小丰村五组申请再审称,姬芳琴自1996年离婚后,就未为自己的户口做任何措施,也从未向村上提出过分配土地的要求,所以姬芳琴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不应视为本村集体经组织成员。组上在1998年制定了按三有(有人、有地、有户)政策进行征地款分配,该分配方案是按照村小组民主议定原则所制定,是村民自治原则的体现,程序合法,姬芳琴不符合分配条件,不应向其给付征地款。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姬芳琴于1996年与小丰村五组村民陈养社离婚后,户口仍在该组未迁出,故原审法院认定姬芳琴具有小丰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与其他成员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并无不当。小丰村五组制定的征地款“三有”(有人、有地、有户口)分配原则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侵犯了姬芳琴的合法财产权利,故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驳回姬芳琴要求分配征地款之诉讼请求予以纠正并无不当。综上,小丰村五组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小丰村第五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小平 审 判 员  武江海 代理审判员  王 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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