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苗圃,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郑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苗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苗圃在郑州银行62353100060008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90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松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