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明发集团(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水仙大道与龙江路交叉路口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798370691B。 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良怡,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彬,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584655H。 法定代表人:杨龙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辉,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集介,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明发集团(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3597796元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明发集团(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8元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海泉 审判员  戴 旭 审判员  卢津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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