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西洞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西洞庭食品工业园迎丰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西洞庭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149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西洞庭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孙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和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2日、8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孙辉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8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孙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孙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湖南西洞庭酒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对于本院将对该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西洞庭酒业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5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74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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