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蒲冬华,女,****年**月**日出生,苗族,教师,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玉屏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730976945D,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火车站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树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肇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玉屏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金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053325247M,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火车站广场(汇金国际房产销售中心)。
主要负责人:王肇伦,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蒲冬华与被告贵州玉屏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玉屏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金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蒲冬华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蒲冬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蒲冬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蒲冬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