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孙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文登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玮与被执行人孙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鲁1002民初29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元及利息等,本院已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1月30日以执前调案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进行财产申报;
2.于2021年2月24日、5月21日、5月31日及7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根据信息反馈,已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扣除执行费**元外,余款**元已转付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小额零星存款,本案予以冻结,因余额较低,暂未予划拨。根据保险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有作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保单,但没有其作为投保人的保单,故本院未进行冻结。中国人民银行对本院的查询未予反馈;
3.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5.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于2021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行人名单,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除执行到位的**元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悬赏执行,认可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及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鲁1002民初2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