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申请执行人:赵会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申请执行人:菅艳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樊伟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华、赵会芳、菅艳芬与被执行人樊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樊伟伟偿还王春华、赵会芳、菅艳芬借款本金70000元,以未付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05元、执行费9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樊伟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樊伟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樊伟伟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全部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冀0528执568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樊伟伟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冀0528执568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樊伟伟拘留15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但无下落。另,本院对被执行人樊伟伟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保险等进行了调查,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向被执行人樊伟伟住所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