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权增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悦,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军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原审被告:刘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权增强因与被申请人刘军校、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2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权增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权增强与原审被告刘强共同签订借款合同,向被申请人刘军校借款80万元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权增强从未在借款合同上签过字,该借款合同上的申请人的签名系他人伪造。在2017年1月签订借款合同之时,申请人一直在消防救损队工作生活,从未离开过,根本不可能此期间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直到2020年9月份原审法院进行执行时申请人才知道了此事。申请人知道后即委托律师至原审法院调取该案卷宗材料,经辨认后发现借款合同中的自己的签名非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系他人伪造所成。申请人与原审被告刘强系夫妻关系,事发后申请人向原审被告刘强询问该事件的实际情况,原审被告刘强承认借款合同中的申请人的签名不是申请人所签。该笔借款系原审被告刘强一人所为,申请人对此并不知晓,而且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消费,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系原审被告刘强的个人债务,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对该笔债务不负有清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就本案于2019年7月13日作出(2019)冀0602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后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8)冀0602民初1914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将该判决第一页案号“(2019)冀0602民初1914号”补正为“(2018)冀0602民初1914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权增强为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2018)冀0602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权增强于2021年1月21日提交再审申请,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权增强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晓静
审 判 员 曹文英
审 判 员 王艳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苏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