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昌市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昌荣里1号。 法定代表人:周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浩军,该公司职工。 被告:10区城投大公资产。住所地:金川区10区金芝里城投大公资产。 经营者:张建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金昌市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10区城投大公资产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金昌市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10区城投大公资产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昌市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弭善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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