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武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告:吴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武兴与被告吴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武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