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武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告:吴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武兴与被告吴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武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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