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演陂镇栗山村高冲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10771993882。

法定代表人:唐英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中萍,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170160857。

法定代表人:蒋昕呈。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54元,减半收取计21027元,由原告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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