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演陂镇栗山村高冲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10771993882。
法定代表人:唐英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中萍,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170160857。
法定代表人:蒋昕呈。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54元,减半收取计21027元,由原告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