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西一路85号1栋1单元7楼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0056264K。
法定代表人:张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民初17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马城向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索要临泉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教育扶贫(二)白庙镇贾庄小学等28所学校施工项目二阶段工程的部分工程款而起,一审法院因此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正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临泉县,故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阳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周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