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喜生,男,住河南省汝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王喜生罚金一案中,平舆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3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喜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喜生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喜生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喜生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