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源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31592957593K。
法定代表人: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山西省沁源县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2,山西省沁源县人。
被告:焦某,山西省沁源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源县支行与被告李某2、被告焦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源县支行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源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源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源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