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抓获,同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胜立,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杜世强,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满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子宜,曾用名徐子健,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春强,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苏保岩,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振,女,****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义县。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鞍西检刑诉〔20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泽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杜世强、徐子宜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李春强、苏保岩、魏振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谊丹、检察官助理施彦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泽及其辩护人王胜立、被告人杜世强、徐子宜、李春强、苏保岩、魏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被告人李**泽通过网络聊天得知,可以通过售卖银行卡获取利益。2020年5月至8月期间,李**泽陆续纠集被告人杜世强、被告人徐子宜、被告人李春强、黄某1(另案处理)、被告人魏振、赵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苏保岩、任某(另案处理)、李某1(另案处理),证人徐某、宫某、刘某1共十二人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办理借记卡,每张卡开通U盾且附加办理一张电话卡。李**泽事先告知李某1、李春强、杜世强、黄某1、魏振、赵某、任某、苏保岩、徐子宜九人,办理的银行卡是提供给赌博网站收钱使用,一张银行卡、一个U盾及一张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为一套,如果银行卡内有钱,到银行将之前办理的借记卡挂失并补卡,补卡后将卡内剩余钱款取出,并以一人一半的方式,拆分卡内钱款。 李**泽以每套卡200元、500元的价格收购李某1、李春强、杜世强、黄某1、魏振、赵某、任某、苏保岩、徐子宜、徐某、宫某、刘某1的银行卡共计28套。 李**泽将收购的卡,又以每套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QQ昵称为“让生命冲开一切”的人和微信昵称叫“诚信赢天下”的人。李**泽将银行卡信息邮寄给对方后,李**泽发现银行卡内有钱,李**泽教唆李某1、李春强、杜世强、黄某1、赵某、任某、苏保岩到银行将之前办理的借记卡挂失补卡,取现分赃。 杜世强明知卖给李**泽的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将赵某的3套银行卡卖给李**泽,李**泽给杜世强每套200元,共计600元卡费。杜世强将600元卡费给赵某。李**泽在发现赵某的银行卡被使用后,指使杜世强、赵某将卖出去的银行卡挂失补卡。赵某将2张卡内11,774元取出,分给杜世强1,000元,分给李**泽9,000元,杜世强非法获利共计1,000元。 徐子宜明知卖给李**泽的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3套银行卡,并让其弟弟徐某帮其办2套银行卡,一起卖给李**泽。李**泽以每套500元的价格支付给徐子宜2,000元卡费,徐子宜非法获利共计2,000元。 李春强明知卖给李**泽的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3套银行卡卖给李**泽,李**泽给李春强每套200元,共计600元卡费。李**泽在发现李春强的银行卡被使用后,指使李春强将卖出去的银行卡挂失补卡。李春强取出卡内10,000元,分给李**泽5,000元,李春强非法获利共计5,600元。 苏保岩明知卖给李**泽的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5套银行卡卖给李**泽,李**泽支付给苏保岩1,000元卡费。李**泽在发现苏保岩的银行卡被使用后,教唆苏保岩将卖出去的银行卡挂失补卡,苏保岩将卡内7,955元取出,分给李**泽6,955元,苏保岩非法获利共计2,000元。 魏振明知卖给黄某1的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1套银行卡卖给黄某1,黄某1将自己名下的1套银行卡及魏振的1套银行卡卖给李**泽,李**泽给黄某1每套200元,共计400元卡费。李**泽在发现魏振的银行卡被使用后,教唆黄某1将魏振卖出去的银行卡挂失补卡,魏振将卡内3,200元取出,分给黄某1700元,分给李**泽1,200元,魏振非法获利共计1,300元。 任某明知卖给李**泽的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4套银行卡卖给李**泽,李**泽并未按约定给任某每套500元卡费。李**泽在发现任某的银行卡被使用后,给任某3,100元。 李某1明知卖给李**泽的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3套银行卡卖给李**泽,李**泽给李某1每套200元,共计600元卡费。 宫某明知卖给李**泽的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将自己的1套银行卡卖给李**泽,李**泽并未按约定给宫某500元卡费。 刘某1系李**泽的舅舅,李**泽以帮忙为由,让刘某1帮其办银行卡,刘某1办理2套银行卡,刘某1让其哥哥刘某2帮着办1套银行卡,刘某1将3套银行卡交给李**泽使用。 李**泽非法获利共计22,155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泽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世强、徐子宜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强、苏保岩、魏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将银行卡挂失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世强、徐子宜、李春强、苏保岩、魏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世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子宜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春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苏保岩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振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泽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实际收苏保岩2套、任某1套、徐子宜4套、刘某11套,一共收取20套。辩护人王胜立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涉及李春强、任某、苏保岩、刘某2、刘某1、徐子宜、徐某的银行卡数量应予以核实;2.被告人李**泽让办卡人把卡挂失,大部分银行卡未被使用,避免了犯罪结果的扩大;3.被告人李**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构成坦白,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4.被告人李**泽家庭经济条件较差。 被告人杜世强、徐子宜、李春强、苏保岩、魏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李**泽通过网络聊天得知,可以通过售卖银行卡获取利益。2020年5月至8月期间,李**泽陆续纠集被告人杜世强、被告人徐子宜、被告人李春强、黄某1(另案处理)、被告人魏振、赵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苏保岩、任某(另案处理)、李某1(另案处理),证人徐某、宫某、刘某1共十二人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办理借记卡,每张卡开通U盾且附加办理一张电话卡。李**泽事先告知李某1、李春强、杜世强、黄某1、魏振、赵某、任某、苏保岩、徐子宜九人,办理的银行卡是提供给赌博网站收钱使用,一张银行卡、一个U盾及一张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为一套,如果银行卡内有钱,到银行将之前办理的借记卡挂失并补卡,补卡后将卡内剩余钱款取出,并以一人一半的方式,拆分卡内钱款。 李**泽以每套卡200元、500元的价格收购李某1、李春强、杜世强、黄某1、魏振、赵某、任某、苏保岩、徐子宜、徐某、宫某、刘某1的银行卡共计26套。 李**泽将收购的卡,又以每套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QQ昵称为“让生命冲开一切”的人和微信昵称叫“诚信赢天下”的人。李**泽将银行卡信息邮寄给对方后,李**泽发现银行卡内有钱,李**泽教唆李某1、李春强、杜世强、黄某1、赵某、任某、苏保岩到银行将之前办理的借记卡挂失补卡,取现分赃。李**泽非法获利共计22,15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泽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2月,其在赌博网站上的一个聊天室认识了一个微信名叫“诚信赢天下”的人。其询问对方有什么挣钱的方法,对方告诉其自己是赌博网站内部人员,其可以把一张银行卡、一个U盾、一张电话卡、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四样为一套)拿到公司收钱用,每套支付其1,200元。之后,其为了多挣点钱就找其他人办卡。其找了李某3、黄某1、李某1、杜某,杜某找了赵某,黄某1找了魏振,其和赵某、魏振都不认识。其和他们说,对方付其1,200元,其要从中挣点钱,给他们每个人700元。其还告诉他们,如果对方到时候不付钱过来,其们就把卡挂失,如果卡里有钱,其们就对半分钱,这4个人都同意了。其一共卖了三次卡,第一次给“诚信赢天下”邮了10套卡(李某1办理了3套卡,加上7套以前报废不用的),对方告诉其这些卡都用不了,也没给其钱。第二次和第三次卖给一个QQ名叫“让生命冲开一切”的人。对方一直没给其钱,其就自己掏钱按照每套卡200元给帮其办卡的人。后来,由于对方一直不给其钱,其就和他们四个人商量着把卡挂失,如果卡里有钱就把钱取出来。他们也都同意了。邮寄时其特意编的发件人及发件地址,因为其知道这是犯罪的事,其害怕找到其。 2.QQ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李**泽和QQ名为“让生命冲开一切”的聊天情况以及贩卖银行卡的情况。 3.手机截图,证明:李**泽手机中记录的明细,包括姓名、卡号、银行名称、电话、登录密码、盾密码、交易密码,共35套。 4.微信聊天截图,证明:被告人李**泽、李某1商量办理银行卡的情况;被告人李**泽寄快递情况。 5.开户信息、银行流水,证明:苏保岩、刘某2、刘某1、魏振、任某、徐子宜、徐某、宫某、赵某等人资金往来情况。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2020年9月28日,公AN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泽所有的苹果手机XSMAX一部;2020年10月12日,公AN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春强所有的iphone8plus手机一部;2020年10月19日,公AN机关依法扣押同案犯李某1所有的华为手机一部;其中华为手机和iphone8plus手机予以发还。 7.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证明材料,证明:本案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李**泽因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于2011年12月1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AN局石庙子派出所行政处罚;其余五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8.抓捕经过,证明:2020年9月27日,公AN机关在鞍山市铁西区将被告人李**泽抓获;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2月17日,公AN机关先后电话传唤被告人李春强、杜世强、魏振、苏保岩、徐子宜至鞍山市公AN局铁西分局。 (一)杜世强明知卖给李**泽的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将赵某的3套银行卡卖给李**泽,李**泽给杜世强每套200元,共计600元卡费。杜世强将600元卡费给赵某。李**泽在发现赵某的银行卡被使用后,指使杜世强、赵某将卖出去的银行卡挂失补卡。赵某将2张卡内11,774元取出,分给杜世强1,000元,分给李**泽9,000元,杜世强非法获利共计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杜世强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7月份,李**泽找其帮忙办银行卡,并说如果卡里有钱的话,咱们扣下来一人一半。当时正好赵某也在沈阳,其就问他是否办银行卡,他同意了。其告诉他需要办理银行卡、手机卡、U盾,每套200元。办完后,其将赵某办的三套银行卡给了李**泽。过几天,李**泽微信给的其600元钱,其给了赵某。过了一周,其们发现有一张银行卡被冻结了。李**泽让其和赵某把剩下两张卡的钱取出来。第一次赵某去取钱时,卡里有4,400元,赵某通过微信给其转的钱,其给李**泽转了4,000元钱,400元钱其留下了。第二次赵某去取了7,100元钱,也是微信给其转的钱,第二次其就给李**泽转5,000元钱,剩下2,100元,其中1,000元取的现金给的赵某,500元给赵某买的火车票,剩600元其自己留下了。其没办银行卡,是赵某办了三套银行卡。赵某的银行卡是其让办的。其共获利1,000元。 2.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20年7月份,“强某”给其打电话,说办几套银行卡,每套(银行卡、优盾、手机卡、身份证照片)能卖200块钱。强某让其办理三套银行卡,给其600元现金。之后其按照强某说的,将其中的两张银行卡注销,分别取出4,492元和7,282元,分别转给强某4,400元和7,100元。另一张卡注销的时候发现已经被冻结了。 3.被告人李**泽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找杜某(不知道是否是真名,他还叫“强某”)办理了3套卡(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他把卡给其的时候,其才知道杜某是找的赵某办理的。其给了杜某600元钱。后来杜某让赵某把办的卡都挂失了,赵某通过微信转给了其4,000元(之后供述:杜某给其转了一次4,000元钱、一次5,000元钱)。 4.辨认笔录,证明:(1)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泽辨认出杜世强是其购买银行卡的“强某”。(2)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杜世强辨认出赵某是其让办理银行卡的人。 (二)徐子宜明知卖给李**泽的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2套银行卡,并让其弟弟徐某帮其办2套银行卡,一起卖给李**泽。李**泽以每套500元的价格支付给徐子宜2,000元卡费,徐子宜非法获利共计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徐子宜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8、9月左右,其和李**泽吃饭时,李**泽问其办不办银行卡。他说一张银行卡、一个U盾加上一张手机卡算一套卡,办一套卡给其500块钱卡费,主要是用于国外的赌博网站,且如果卡里进钱了,让其去补卡,卡里剩下的钱肯定不能亏待其。其就同意了。其共办理了两套卡。其弟弟徐某也帮忙办理了两套卡。其把这四套卡都给了李**泽。后来,李**泽给了其2,000元,说是其和其弟弟办银行卡的钱。但是其弟弟没要,其就留下了这2,000元。 2.证人徐某证言,证明:其系徐子宜的弟弟。2020年8月中旬左右,李**泽找其帮忙办银行卡,说一张卡给其500元钱。第二天其和李**泽一起办理了移动电话卡、一套工商银行卡和一套农业银行卡。办完这两套卡之后,其就把卡给其哥了。其没收到过相应的报酬,徐子宜说要给其1,000元钱,但其说不要。 3.被告人李**泽供述和辩解,证明:徐子宜给其办过两套卡,还给过其两套徐某的卡,其一套卡给他500元钱,一共给徐子宜2,000元钱。这四张卡都没扣着钱。 (三)李春强明知卖给李**泽的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3套银行卡卖给李**泽,李**泽给李春强每套200元,共计600元卡费。李**泽在发现李春强的银行卡被使用后,指使李春强将卖出去的银行卡挂失补卡。李春强取出卡内10,000元,分给李**泽5,000元,李春强非法获利共计5,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周某、冯某、侍召洋、黄某2、钟某、陈某、曾某、武某、李某2、路某心证言,证明:其们在网上被骗,均向为李春强农业银行62×××79的账号转过钱。 2.被告人李春强供述和辩解,证明:平时李**泽都称呼其为李某3,李某3相当于其的别名。2020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李**泽找其帮忙办银行卡,说赌博网站要用银行卡收钱用,让其把卡办了,卡里收到钱之后其们一人一半。后来,其和朋友黄某1一起去办的,其办了三套电话卡、银行卡、U盾,并给了李**泽。过了10到20天,李**泽通过微信给其转账600元,说是卖卡的钱,每张200元。又过了十多天,李**泽通过微信联系我,说建行卡里进了10,000元。李**泽说把卡挂失,把钱取出来,其答应了。取出的10,000元钱,李**泽给了其5,000元。剩下的两张卡,其中一张不好用,另一张没有进钱。其一共获利5,600元。黄某1就办理了一张卡,应该也得到了200元,剩下的其就不清楚了。 3.被告人李**泽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找李某3(李春强)办了3套(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但是其中有1套不好用。其给了李某3400元钱(或者600元钱,记不清了)。后来李某3把办的三张银行卡都挂失了,取出来10300元,分给其5000元。 (四)苏保岩明知卖给李**泽的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4套银行卡卖给李**泽,李**泽支付给苏保岩1,000元卡费。李**泽在发现苏保岩的银行卡被使用后,教唆苏保岩将卖出去的银行卡挂失补卡,苏保岩将卡内7,955元取出,分给李**泽6,955元,苏保岩非法获利共计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苏保岩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8月末,李**泽找其帮忙办几套银行卡,说办一张银行卡、一个U盾加上一张手机卡算一套卡,给其每套卡500元的卡费。其同意了。第一次其办理了两套。过了10天左右,李**泽让其把一张卡挂失,把钱拿出来。其取出来7,955元现金。李**泽当面给其2,000元现金,其中1,000元是卖卡的费用,剩下1,000元是这次卡里进账的钱。9月17日,李**泽问其能不能再给他办回卡。其还是去上次两个银行办了两张银行卡。办完之后,其直接给的李**泽。其一共办理了四套卡。 2.被告人李**泽供述和辩解,证明:苏保岩好像办过两次卡,第一次卡都不好用,第二次办了两套卡,但是具体其给没给过钱、扣没扣钱其记不清了。 (五)魏振明知卖给黄某1的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1套银行卡卖给黄某1,黄某1将自己名下的1套银行卡及魏振的1套银行卡卖给李**泽,李**泽给黄某1每套200元,共计400元卡费。李**泽在发现魏振的银行卡被使用后,教唆黄某1将魏振卖出去的银行卡挂失补卡,魏振将卡内3,200元取出,分给黄某1700元,分给李**泽1,200元,魏振非法获利共计1,3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魏振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7、8月份,黄某1跟其说办银行卡卖给国外的赌博网站可以挣钱,说银行卡、电话卡、U盾算一套,如果卡里进钱了就去银行挂失、补卡,卡里剩的钱按比例给其钱,其当时就答应了。其办理了一套银行卡并邮寄给了黄某1。过了一阵,黄某1跟其说这张卡里面进钱了,让其去挂失。其挂失补卡后取出了卡里的3,200元钱,转给黄某11,900元。其一共获利人民币1,300元钱。 2.证人黄某1证言,证明:2020年7月底,其把自己的1套工商银行卡和魏振办理的1套农业银行卡卖给了李**泽,每套200元,李**泽一共给了其400元钱。李**泽还说如果这些卡黑到钱了,其们两个平分。没多长时间,魏振的农业银行卡到账3,200多元钱,魏振把农业银行卡挂失补办卡后把钱取了出来。8月28日,魏振通过微信转给其1,900元钱,其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了李**泽1,200元,其自己得了700元钱,其他的钱魏振得了。李**泽当初说的是别人用这些卡是赌博过钱用的。还说如果银行卡有钱到账了就让其将银行卡挂失“黑他们的钱”,然后其们再到银行将卡补办出来,将钱取出来分掉。魏振的银行卡是其让她办理卖的,其当时和她说了,银行卡是过赌博网站的钱用的,钱到账黑他们的钱,之后其会给她40%的提成。 3.被告人李**泽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找黄某1办理1套(工商银行)、魏振办了1套(农业银行)。其给了黄某1400元钱(其中200块钱是给魏振的)。后来魏振把办的卡也都挂失了,取出来3,000元,分给其1,200元,是通过黄某1转的钱。后来黄某1的卡也都挂失了,但是他没有取出来钱。 4.黄某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020年8月28日,“不爱我如何/魏震”向其转账1,900元,之后,其扫二维码付款给“李炳斗”1,200元。 5.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泽辨认出黄某1是本案的相关人。 (六)任某明知卖给李**泽的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3套银行卡卖给李**泽,李**泽并未按约定给任某每套500元卡费。李**泽在发现任某的银行卡被使用后,给任某3,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任某证言,证明:2020年8月,李**泽找其办银行卡,办一张电话卡、一张银行卡、一个U盾加上一张手机卡算一套卡,说卖给国外的赌博网站用,银行卡进钱之后,把钱扣下,扣下之后其们一人一半,到时候还可以给其每套卡500元的卡费,其过了一段时间才同意的。其一共办理了两次,每次都是两套卡,共计四套。2020年9月2日左右,李**泽让其把其中一张卡挂失。其挂失的卡里还27,000元。等其取钱的时候,其新卡里的27,000元钱被人转走了。后来李**泽拿出来7,000元钱,其也不知道什么钱,给了其3,100元钱。李**泽说每套卡给其500元并没有给其。其卖了四套卡,共计获利3,100元。 2.被告人李**泽供述和辩解,证明:任某给其办了两套卡,其记不住扣没扣到钱了。 (七)李某1明知卖给李**泽的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3套银行卡卖给李**泽,李**泽给李某1每套200元,共计600元卡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2020年6月份的一天,李**泽找其帮忙办银行卡,说是用于赌博网站收钱,且卡办完后,卡里进钱了就去银行挂失、补卡,卡里剩的钱其们一人一半。其就同意了。其一共为李**泽办理过两次银行卡。第一次办理了三套银行卡、电话卡和U盾,但是都不好使,其就没收到钱。第二次其又办了三套,这次好使了,其收到了李**泽给其转账的600元卡钱,每张200元。2020年8月25日,李**泽通过微信告诉其,有张银行卡进了7,572元,他已经把那张银行卡挂失了,并让其去取钱。剩下两张卡一张有500元,另一张没有钱。其去取钱时发现三张银行卡被司法冻结了,就没有取出来钱。 2.被告人李**泽供述和辩解,证明:李某1给其办了两次卡。第一次其让李某1办理了3套卡,加上7套以前报废不用的,一起给“诚信赢天下”邮过去了,这次是废卡,没给他钱。第二次其又找李某1办了3套(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其给了李某1600元钱。后来李某1的卡也挂失了,但是他也没有取出来钱。 (八)宫某明知卖给李**泽的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将自己的1套银行卡卖给李**泽,李**泽并未按约定给宫某500元卡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宫某证言,证明:2020年8月中旬左右,李**泽问其有快钱挣不挣,办一套农业银行卡给其500元钱,一套农业银行卡包括一张电话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个U盾。其就同意了。其办了一套后给了李**泽,但李**泽一直没给其钱。 2.被告人李**泽供述和辩解,证明:宫某给其办了一套卡,其没给他卡费,卡里也没有扣着钱。 (九)刘某1系李**泽的舅舅,李**泽以帮忙为由,让刘某1帮其办银行卡。刘某1办理了2套银行卡,刘某1让其哥哥刘某2帮着办了1套银行卡,刘某1将3套银行卡交给李**泽使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其系李**泽的舅舅。2020年8月初,李**泽找其帮忙办过银行卡。他要在网上做什么东西挣钱用,需要好几张银行卡、U盾、还有电话卡。其办理完一套李**泽就过来取走了。过几天李**泽说上次办的用不了,让其再帮多办几张。其就去把上次的卡注销了,又重新办了一张。其还找了其大哥刘某2帮忙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之后李**泽把卡拿走了。 2.被告人李**泽供述和辩解,证明:刘某2、刘某1是其舅舅,其当时跟其刘某1怎么说的,其也记不清了,但是其能肯定他们的卡肯定没用过,没有过交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杜世强、徐子宜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李春强、苏保岩、魏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将银行卡挂失取款,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泽无前科、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杜世强、徐子宜、李春强、苏保岩、魏振均无前科、均系被公AN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且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系自首,可予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泽及其辩护人王胜立对收取部分银行卡数量提出异议一节,经查,关于银行卡数量有相关证人证言、相关被告人供述、手机截图等证据,故本院对其中不一致的按就低标准认定为:收取杜世强(赵某)3套、徐子宜和徐某4套、李春强3套、苏保岩4套、魏振和黄某12套、任某3套、李某13套、宫某1套、刘某1和刘某23套,共计26套。故对被告人李**泽及其辩护人王胜立提出的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泽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即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杜世强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徐子宜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李春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苏保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魏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泽违法所得22,155元、被告人杜世强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徐子宜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李春强违法所得5,600元、被告人苏保岩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魏振违法所得1,300元,均依法予以追缴;(以上均已缴纳。) 三、已扣押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潘月德 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 人民陪审员  马婧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陈函悦 书 记 员  畅诚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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