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光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2457049N,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247号。 法定代表人:吴法尊,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白光明与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902执32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白翠翠 审判员 孔玲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一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