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杨德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维林,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白山出版社,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二纬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焦凡洪,社长。 委托代理人:梅钟,北京大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山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案号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693号。因案件管辖异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因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标的额调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此案,原告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静 审判员 白晶 审判员 孙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