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语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泉州市禄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洪超辉。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罗语萱与被告泉州市禄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罗语萱以各方当事人已在诉前调解阶段已达成和解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罗语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语萱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夏 书 记 员 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