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
被申请人:翟荔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丹与被申请人翟荔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翟荔萍名下的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及银行存款在3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并提供了大家保险保单号为NO: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翟荔萍名下的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及银行存款在3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何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