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以斯麻,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和政县。

被执行人:马孝英,男,回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甘肃省临夏市。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以斯麻与被执行人马孝英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马孝英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以斯麻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马孝英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马孝英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全部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海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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