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龙晓刚,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根据已生效的(2015)松刑初字第0023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8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龙晓刚缴纳罚金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晓刚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里有存款256.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龙晓刚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里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即从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