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建芝。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丽。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敏。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攀登。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红,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易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兴南街阳光城环球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遵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平,晋中市太谷区明星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建芝、刘丽丽、刘敏、刘攀登与被上诉人太原易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2020)晋070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建芝、刘丽丽、刘敏、刘攀登于2021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建芝、刘丽丽、刘敏、刘攀登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杜建芝、刘丽丽、刘敏、刘攀登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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