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市天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惠家坪社区皂果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友,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仁辉,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树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美清(系贵树梁的姐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市天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公司)与被告贵树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友、梁仁辉,被告贵树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贵美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天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贵树梁返还仙源安置小区*栋××杂物间(现价值90840元);2.判决贵树梁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天富公司诉称,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行政相对性。分配时贵树梁选择的是××杂物间,现在占有的是××杂物间,两者面积相差较大不存在无法区分的情况,不属于善意取得,案涉杂物间的权利人是天富公司,有权要求贵树梁返还。

被告辩称

贵树梁辩称,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贵树梁对案涉杂物间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贵树梁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天富公司作为政府拆迁安置工作的相关组成单位,起诉贵树梁没有事实依据,属于恶意诉讼,严重侵害贵树梁的利益,损害政府公信力。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仙源公寓安置小区系拆迁安置小区,由常德天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开发建设。2017年,贵树梁作为原拆户被安置入住,所选安置房房号为*栋*单元10*号、*栋*单元40*号,杂物间房号为*栋××,贵树梁按安置价格支付了购房款。自交付后贵树梁一直使用的杂物间现门牌号为××,门牌号为××的杂物间(即*栋××)由其他住户使用。天富公司(2019年7月23日,常德天健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天富公司)先后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6月1日向贵树梁送达了《仙源安置小区杂物间限期清退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所有人或其他物权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时,须证明其权利的存在。天富公司主张其作为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贵树梁返还××杂物间,而贵树梁依据合同约定应取得的××杂物间又由他人占有使用,贵树梁应当占有和使用相应的杂物间,天富公司不能提供安置清单或登记册等,依据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杂物间未对外分配和销售,仍属于天富公司所有,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双方实际存在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故对天富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常德市天富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6元,由常德市天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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