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余邦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9)鄂0684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玲与被执行人余邦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邦杰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为申请执行人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故其享有债权收入。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邦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25254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邦杰享有的债权收入1225254元至本院指定帐户(户名:宜城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帐号:17×××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城支行鄢城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