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敏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冯锦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吕敏仪与被告冯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敏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锦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敏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欠款共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6日,被告冯锦文因缺乏资金提出向原告借款周转,原告于当天微信转账借给被告1000元。2020年8月9日,被告冯锦文继续因缺乏资金提出向原告借款周转,原告于当天微信转账借给被告1000元。2020年8月24日,被告冯锦文继续因缺乏资金提出向原告借款周转,原告于当天微信转账借给被告1000元。2020年8月27日,被告冯锦文继续因缺乏资金提出向原告借款周转,原告于当天微信转账借给被告11000元。被告一共欠原告1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不偿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如上,请予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冯锦文无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吕敏仪通过微信将借款转账给被告冯锦文,于2020年8月6日转账1000元,于2020年8月9日转账1000元,2020年8月24日转账1000元,于2020年8月27日分别转账4000元、4000元、3000元。原告称被告未偿还借款14000元,经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行为,属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均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方在微信上的转账和收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一般的借款习惯,足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借款14000元已交付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已生效,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未偿还过借款,被告无答辩亦无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的请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被告冯锦文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冯锦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敏仪还款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原告吕敏仪已预交受理费75元),由被告冯锦文负担75元。原告吕敏仪多预交的受理费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冯锦文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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