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住嵩县。 被执行人:刘凯行,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嵩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豫0325民初526号判决,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凯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凯行一、被申请人刘凯行向申请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1805.62元、利息1359.79元、费用5366.16元,合计18531.57元,并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从2021年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2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凯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的账户62×××73存款18367.40元,冻结期限为36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陈玉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