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金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佳县佳芦镇。 被执行人:何少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佳县佳芦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佳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何少华在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芦镇支行账户内存款32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清林 审判员 马志承 审判员 武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