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西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张士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袁西亮与被告张士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袁西亮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西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西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西亮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长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