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肖永林: 你于罗大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至此,肖永林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祥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鑫